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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6-0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深化内涵发展,实现向应用型院校的转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设立“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由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负责管理,遵循目标明确、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三条 资助对象、方向及额度

专项基金资助对象为具备独立开展项目研究的教职员工。

专项基金资助方向为产学研合作教育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应用研究。

专项基金一般课题资助额度为0.3-0.5万元,重点课题资助额度为0.6-1万元。

第四条 专项基金级别为校级课题,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申报。项目申报的基本原则如下:

1、选题要围绕我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战略需求,探究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策略路径,总结提升我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实践经验和理论创新水平,课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意义或应用价值,论证充分,内容充实,研究方向正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创新点明确。

2、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了解产学研合作教育内涵和政策,人员结构合理,对该领域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前期积累,同时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实事求是,无弄虚作假行为。

3、申请者每次申请专项基金只限一项,未完成已承担专项基金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专项基金。

4、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周期为1-2年。

第五条 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每年受理申请一次,其申报的时间与保定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相同。申请者向所在部门申请,填写《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各部门汇总后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签字盖章)统一报送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由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六条 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代表学院与项目负责人签订《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立项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和项目负责人各持一份。

第七条 专项基金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按照立项协议要求开展研究,并且达到结项水平。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保证该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专项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专项基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专项基金资助经费限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按照《保定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基金资助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经办签字,由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审查核实后,方可准予报销。与项目研究不直接相关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实行学院与项目负责人所在系()两级管理的办法。项目负责人所在系()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从立项到结项的承担期间,一般不得修改、变更项目计划。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研究内容,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期限,或中止项目,由项目负责人

填写《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变更情况申请表》,由系(部)负责科研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审批。需要延期完成、结项的,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和调整。确因研究

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变更情况申请表》,由系(部)负责科研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加强对专项基金过程管理,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对课题立项、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经费使用、结项等项目实施环节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工作进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如实汇报。

第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消决定,并追回项目经费: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工作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中止、撤销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基金。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结项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提交结项申请,填写《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结项报告书》(一式三份),并附上最终研究成果及对所申报项目具有说服力的相关材料各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

第十八条  申请结项的项目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

1、提交具有应用价值和实际意义的研究报告,并呈送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如研究报告对我院产学研合作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创新性强,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则结项时可不要求发表论文。

2、一般课题须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或在我院主办的刊物《院校研究动态》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重点课题须在四类以上核心期刊(含四类)发表一篇以上论文。

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保定学院所有,发表论文时最终成果要署明“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字样,且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条 办理项目结项手续时,须向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结项报告书》。

2、项目研究阶段性及最终成果(包括论文、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研究报告)。

3《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申请书》复印件。

4《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立项协议》复印件。

5、《保定学院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变更情况申请表》(有变更事项者提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产学研合作教育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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