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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6-0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加快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3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冀科成市〔2019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具体为学校所属单位或教职员工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科研处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一般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行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其他。

第八条 成果负责人申请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流程如下:

(一)科技成果负责人填写《保定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作价金额。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并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既可双方协议定价,也可作价入股定价。

(三)科技成果转化应签订转化合同,其中应明确约定转化方式、转化收益、成果负责人和我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经相关程序审核后以“保定学院”名义签订。合同一式三份,成果负责人、受让方、科研处、各存一份。

(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生效后,成果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学校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成果发明人(项目组)及所在学院、部门应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影响学校声誉。合同确需变更、解约的,应当依法履行手续。

(五)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履行完成后,成果负责人应按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终止,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并将验收情况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权限:

(一)1万元以下成果转化,经科研处认定批准。

(二)1-10万元(含)成果转化,经主管校领导认定批准;

(三)10-100万元(含)成果转化,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批准;

(四)100万元以上成果转化,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认定批准。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须纳入我校统一的财务账户,经费到账后,科研处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所属单位、科技成果负责人等可以通过学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学校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方式,授权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自行转化。

第十二条 科研处对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情况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须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查,结果报请学校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我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考核、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向科研处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四)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并提供有关材料数据、财务证明等资料。

第三章 奖励和报酬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或团队的奖励和报酬,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收入到账后,应首先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扣除应缴纳的税费、用于转化运行产生的费用等相关成本,余下部分按照兼顾成果完成人、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的利益原则,按如下办法提供奖励和报酬:

(一)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90%作为奖励和报酬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支配,报财务处执行;10%为学校收入,主要用于科研处及所在二级单位科研与成果转化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按如下比例分配:80%的技术股权由科技成果负责人分配,20%的技术股权由学校持有。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分配:担任校级正职领导以及我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本条(一)的规定给予现金奖励,不得给予股权奖励。

(四)其他情况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我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我校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我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依法赔偿;触犯法律的,我校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未经授权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它方式损害我校知识产权权益的,我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须事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凡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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