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基层学术研究与组织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更为合理地配置学院的学术资源,提高学院的整体科研水平,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条 学院鼓励有条件的部门成立具有专门研究方向的非实体性研究机构,以长期、稳定地进行科学研究。
第二条 院级非实体性研究机构不需要在有关机关注册,不进行实体性经营活动,不定行政级别。
第三条 非实体性研究机构一般依托所属专业系、部,以专项研究吸引人才,形成研究团队,进而发挥出最大优势。
第四条 非实体性研究机构在校内外依法活动,组织者对机构的活动内容负责。
第五条 成立非实体性研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中长期研究目标,并能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2、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于开拓创新精神、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带头人应在科研教学上已经取得较好的业绩,承担过市级以上科研任务并结题;或在横向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效益。
3、有一支职称、学位学历、年龄等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第六条 凡成立非实体性研究机构的单位,需要以单位的名义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设立研究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和必要性、研究方向、研究目标、经费来源、现有人员情况、实验条件或研究条件、工作计划设想等。经科研处初步审定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论证结果经主管院长审查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第七条 非实体性研究机构的冠名,应以“保定学院×××研究所”、“保定学院×××中心”为准。
第八条 非实体性研究机构正式成立后方可以相应名义在校内外进行相关学术活动。
第九条 研究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负责人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并接受所依托系、部的领导。
第十条 研究机构的所有人员在坚持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的同时,应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和其他工作。机构内部可实行项目管理,应有相应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一般不设专职研究人员,机构负责人聘用与课题相关的校外研究人员,课题结束后聘用相应结束。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的科研工作应与学院的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与学院的科研规划紧密结合;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以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和社会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获得的各种经费,须纳入学院科研、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对研究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凡研究方向多变、两年内没有取得市厅级以上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课题或其他横向课题;没有取得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成果的研究机构,经学术委员会考评,由科研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整改或撤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