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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定 学 院 科学研究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6-0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加强科研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的科研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完善科研激励机制,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学院各部门要协同配合,支持和保障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科研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科研处,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科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研工作的政策法律,并负责起草学院的科研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院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管理。

(三)负责学院的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等工作的管理。

(四)管理学院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签订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专利实施合同及其他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五)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结项等工作,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六)负责科研成果的登记和科研评奖活动。

(七)负责院级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确定工作。

(八)负责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九)负责学院的科研统计工作。

第五条 科研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各系(部)确定专人主管科研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要制定本部门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为统一协调、组织全院的科研活动,各系(部)应当在每学期末及时将科研活动信息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全院最高的学术咨询、评议和审议机构。

第三章 科学研究计划管理

第九条 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是根据学院的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研究计划进行科研的选题、立项、结项和审批。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

(一)纵向课题

纵向课题是指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课题。

1.国家级项目:“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等。

2.省、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各类课题等。

3.厅、局(市)级项目:省政府各厅局、市级政府等下达的各类课题等。

(二)横向课题

横向课题是指保定学院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横向课题凭委托书或协议书列入计划。

(三)院级课题

院级课题是指经我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课题。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纵向课题,由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各系(部)负责对课题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然后按规定时间统一报科研处。凡列入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学院将按要求协助项目下达部门进行管理。该项目同时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向课题,应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申报,学院需在明确具体内容及有关单位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必要的论证,然后再签署协议书或合同书;横向课题应当纳入学院科研计划,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院级课题,由申报人填写申请书,经各系(部)初审后,由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院领导审批,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对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计划任务书”或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二条 科研计划的实施与检查

(一)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实施研究计划。学院定期检查立项课题的实施情况。课题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学院将取消该项目,并追回经费。

(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名称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

(三)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和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和调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

(四)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填写《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部门。在本部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如实地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科研处。

(五)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研究结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撤消或中止申请,报科研处审批。

(六)由于课题组人为因素致使计划执行不力,学院有权撤消或中止该项目的实施,并及时上报下达任务的部门,作好剩余经费的处理工作。被中止或撤消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在学院申请立项。

第四章 科研成果鉴定、奖励和转化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包括我院教职员工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大专以上教材、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与咨询报告、音像、软件、鉴定成果、专利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等。

第十四条 成果的鉴定

(一)成果的鉴定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准备完整的鉴定材料报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报相应成果管理部门审批并组织鉴定。

(二)取得专利权的成果不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我院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凡我院教职员工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规定时间向科研处登记。未登记的成果不能作为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

(一)各级政府部门的奖励,根据项目来源按相应奖励办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奖励。

(二)学院对我院教职员工取得的成果按《保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的推广与转化

(一)学院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科研成果的推广与转化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

(三)科研成果的转让费或出售科研产品等,税后利润1441分成。即10%上交学院,40%作为科研发展基金,40%用于课题组人员奖励,10%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基金。

第五章 学术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学院的学术活动,积极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广泛了解科技发展动态,拓宽研究领域。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及其他形式的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全院性的学术活动、以学院名义组织和承办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以学院名义参加的各种院外学术交流活动等,应报科研处备案,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各种学术活动由提出申请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科研处协助。学院视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经费资助。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一)学院经费中安排的研究经费。

(二)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研究经费。

(三)外单位委托的项目研究经费。

(四)成果转让等提供的研究经费。

(五)项目组自筹经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

(一)学院经费中安排的研究经费,按计划直接拨给各课题组。

(二)其他研究经费到位后,除项目组自筹经费外,学院提取5%的管理费。剩余经费由课题组支配使用,用于科研活动。

(三)科研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原材料、专题会议、图书资料、调研及研究成果的出版补贴及鉴定等。

(四)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批拨款。先拨部分科研启动费,其它部分视结项情况相应拨付。

(五)科研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科研处和计财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