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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8-2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保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领域重要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将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中的指导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质量;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保障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在科研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学术业绩突出、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二级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坚持原则,处事公正,责任心强,善于合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酝酿产生学术委员会拟提名委员名单。学术委员会拟提名委员名单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享有与学术委员会委员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成员的调整,以主任委员提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后当选。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科研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同时可设副秘书长1-2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工作会议,处理专项学术事务,由相关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

各二级学院应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可参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其职责,撰写章程并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5-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可设副主任委员1-2人。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通过组织学习、考察交流等方式,为委员掌握学术动态、研讨学术问题、提高履责能力提供支持,调动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积极性。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备案;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涉及学术评价的,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或评定。重大事项,须向党委报告。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性规划和文件;

(二)部分科研课题、科研平台、科研团队的申报评审和结项验收;

(三)科研成果的评价及认定标准;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学术道德规范;

(五)上级要求的,须有学术委员会辅助决策或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也可采用通讯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需要公示的,应设置三天公示期。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需提供书面材料,向科研处提出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科研水平、学术道德、学科发展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原《保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院字〔20152号)终止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文件详情见科研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