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科研水平,鼓励开创性研究,逐步形成不同特色和优势的研究领域,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水平,为申请省级和国家级科研课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院特设立“保定学院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
第二条 学院每年根据经费预算从行政事业性收入中拨专款用于科研课题的资助。
科研基金包括以下五类:
(一)博士(后)科研基金
(二)重点科研基金
(三)应用开发科研基金
(四)一般科研基金
(五)青年科研基金
第三条 科研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处统一负责。科研处应按照“择优支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对科学研究基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原则
(一)申报课题要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根据各学科特点自选题目。选题新颖、创新性强、具有特色,鼓励研究方法的创新,鼓励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研究与开发。
(二)课题论证充分,内容充实,研究方向正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人员结构合理,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前期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有保证。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实事求是,无弄虚作假行为。
(四)申请者每次申请课题只限一项。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三项以上(含三项)课题。未完成已承担立项课题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课题。
(五)经费预算合理。课题周期一般为1—3年。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
科研基金用于资助我院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具备独立开展科学研究能力的在编教职员工。
(一)博士(后)科研基金申请者必须是博士(后)毕业并取得学位证书来院工作的人员。资助额度为文科3万元,理科5万元。
(二)重点科研基金是学院以重点项目支持的形式,逐渐形成我院的优势和特色研究领域。每项资助额度为1万元。
(三)应用科研基金应面向市场,已经完成小试且具有较大应用前景。每项资助额度为1万元。
(四)一般科研基金文史类每项资助额度为2000元以上,理工类每项资助额度为3000元以上。
(五)青年科研基金申请者年龄不超过35岁(含35岁)。青年科研基金每项资助额度为1000元。
第六条 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申报的时间为每年6月份。申请者向所在部门申报,填写《保定学院科研基金申请书》(一式3份),各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学院科研处。
第七条 学院每年受理申请一次,截止时间为6月底。由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公布。
第八条 科研基金项目立项后,科研处代表学院与项目负责人签定任务合同书,双方签字盖章,科研处、项目负责人所在系 (部)和项目负责人各持1份。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书的要求进行研究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科研处按照合同书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经费限于资助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
计算、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差旅费;科技文献资料收集和查新费;图书文献资料购置费;研究报告、论文的抄录、誊印、复印、印刷和版面费;成果鉴定、评审、报奖、专利申请等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实验动(植)物购买、养殖费等;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对外加工等协作费。
(三)仪器设备费
小型辅助性仪器设备购置费;应用开发课题购置部分专用仪器设备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四)其他按财务规定可以开支的费用。
第十二条 科研基金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经办签字,由科研处审查核实后,方可准予报销。餐饮、旅游等与课题研究不直接相关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基金课题实行学院与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两级管理的办法。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期间,一般不得修改、变更项目计划。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研究内容,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期限,或中止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保定学院项目变更情况申请表》,系(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负责科研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需要延期完成、结项的,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和调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保定学院研究项目变更情况申请表》,系(部)负责科研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六条 加强对课题的过程管理,科研处代表学院定期检查立项课题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工作进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如实汇报,并提交《保定学院科研基金课题中期检查表》及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消决定,追回项目经费:
(一)课题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课题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工作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课题中止、撤销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学院科研基金资助。
第五章 科研基金项目的结项
第十九条 科研基金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项申请,填写《保定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结项报告书》,并附研究成果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保定学院所有,发表论文或专著时最终成果要署明“保定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字样,且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结项的项目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博士(后)科研基金须在三类以上期刊(含三类)发表四篇以上(含四篇)论文,或在二类期刊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论文,或被三大检索收录两篇以上(含两篇)论文,或在国家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一部,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立项为国家级研究课题,或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重点科研基金须在三类以上期刊(含三类)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论文,或在二类期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或被三大检索收录一篇以上论文,或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专著一部,或立项为国家级研究课题(或进入学科组评审程序),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或发展成为我院的优势和特色研究领域。
(三)应用开发科研基金以任务合同书为准。
(四)一般科研基金须在四类以上期刊(含四类)发表一篇以上论文,或立项为省级研究课题,或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五)青年科研基金须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或立项为市厅级研究课题,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
(六)研究报告分别由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或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或制定为相应级别党政机关主要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后可作为结项依据。
(七)研究成果需会议鉴定者,应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组织鉴定会。
第二十二条 期刊级别依据《保定学院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认定意见》执行。凡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中没有列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均视为四类期刊。
第二十三条 办理成果结项手续时,须向科研处提交如下材料(一式2份):
(一)《保定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结项报告书》;
(二) 项目研究阶段性及最终成果;
(三) 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材料;
(四)《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五)《专项合同》复印件;
(六) 变更申请(有变更事项者提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保定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文件详情见科研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