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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科研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8-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院科研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激发科研工作者的合作精神,形成优秀人才团队效应,培养和构建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目标一致、协同攻关的科研团队,保证我院科学研究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团队是以优秀学术带头人为首席专家,以优秀中青年教师为骨干,围绕稳定明确的科研目标,相互协作的优秀研究群体。

第三条 科研团队建设遵循“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动态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以项目研究为载体,培育和产生原创性重大科研成果,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学术新秀,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倡导团队精神,营造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科研团队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目标考核。

第二章 组建条件

第五条 科研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团队规模以8人左右为宜),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目标和特色优势的研究方向,必须紧密围绕国家、省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及学院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优先支持跨学科的交叉研究方向。

第六条 科研团队采取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原则上应为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着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很好地把握本学科发展动态并跟踪学科前沿发展,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敢于创新,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合作精神。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科研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鼓励跨系部和跨学科联合申报。团队研究骨干一般由2-3人组成,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同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能够为今后23年内取得重大突破起到关键性作用。

团队其它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及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较强的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科研团队建设分批实施,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科研团队的申报工作,科研团队采取系部推荐、专家评审、学院审批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的研究群体,需认真填写《保定学院科研团队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各系部负责本单位科研团队申报推荐工作。系学术委员会要对申请团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人员等方面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鼓励创新、科学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根据科研团队的申报材料,结合团队研究方向和学科建设情况组织形式审查、汇报答辩、集中评议等程序,按照规定的计划数量和评审原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并公示。

第四章 管理与资助

第十二条 科研团队建设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负责科研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年度经费预、决算,安排接受学院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接受学院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建设要有明确的高层次后备人才培养目标,要着眼于团队成员整体素质提高,以项目建设和重点学科为载体,吸引、造就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引进、培养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第十四条 科研团队应努力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团队成员承担与计划有关的项目,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进行成果鉴定等,均应以保定学院为第一成果完成单位并标注“保定学院科研团队资助”字样,未标注的成果不得作为验收考核的材料。

第十五条 科研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成员开展经常性的学术交流和讨论,营造自由探索、相互激励、开拓创新、宽容失败、团结协作、共享成果的良好学术氛围。

第十六条 科研团队的首席专家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视情况做出重新聘任首席专家或取消该科研团队的决定。团队成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按时完成科研任务,团队首席专家有权调整团队成员或解除与其的聘任协议。团队调整情况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科研团队建设期限为三年,采用阶段考核和最终验收的模式。科研团队应按年度由首席专家拟定撰写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1231日前提交科研处。

第十八条 对获准组建的科研团队,学院给予515万元的经费资助,经费分三年下拨,组建初期可使用20%作为启动资金。经费用于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原材料、专题会议、图书资料、调研及研究成果的出版补贴及鉴定等。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首席专家签字、科研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学院财务处报销。

第十九条 学院将优先推荐科研团队申报教育厅、科技厅、河北省、教育部和国家资助的优秀创新研究群体。

第二十条 对科研团队成员在参加学术会议、项目申请、研究培训、评奖评选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组采取现场考察、年度考核对科研团队进行检查。年度考核合格的团队按计划拨付后续经费,计划执行不力的团队缓拨或停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团队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在科研团队支持期内,应取得以下科研业绩:

1、团队在支持期内应承担1项省部级及以上资助项目(以经费到账为准)。

2、团队成员每人每年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3、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研团队建设期结束后,由首席专家撰写《保定学院科研团队建设总结报告》,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验收。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团队完成科研业绩,并达到教育厅、省部、国家科研团队支持计划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视为优秀,评定为优秀的团队可滚动支持,优秀团队中进入教育厅、省部、国家科研团队支持计划的,学院将按级别给予11配套资助。资助经费由首席专家支配使用,使用方式报送科研处备案;团队完成科研业绩者视为合格;未完成科研业绩者可申请延期一年验收,验收未通过者停拨经费并取消其团队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文件详情见科研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