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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关于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8-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服务工作,推动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3号)的通知》(冀教政体〔201727号)和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班主任工作是高校教师实践教书育人的重要途径。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既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的重要措施,更是强化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意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处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二级学院党组织具体负责本学院班主任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青年教师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及工作情况纳入学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体系。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班主任与专职辅导员相互配合,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针对所负责班级的特点,紧密结合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深入学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业、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条

班主任工作职责:

1.思想引领。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学风建设。指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开展专业思想教育,引导性地帮助其解决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树立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创新进取的优良学风。

3.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发挥专业优势,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就业前景等,指导学生构建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掌握必备的职业技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合理确定就业预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

4.指导课外实践。动员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科技竞赛活动;指导学生科研论文写作,吸收学生充当科研能手,提高学生科学素养;鼓励、指导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5.关心学生成长。关注学生日常生活,加强与学生的情感沟通和交流,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和问题,构建平等、民主、亲密、和谐的师生关系,努力以自身的言传身教促进学生的品德养成和全面发展。

6.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综合测评、评优评奖、学生资助等工作;对学生留降级、退学及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党员班主任要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七条

班主任工作要求:

1.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了解时事政策,拓展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职业生涯规划及就业指导等方面的知识。

2.服从二级学院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学校或本学院组织的班主任工作例会、学习培训、工作研讨等活动,及时完成学院交办的工作任务。在学期初、学期末要向学院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做好班主任工作日志。

3.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在思想、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给予学生关心和指导,每学期与每名学生至少开展1次单独的谈心谈话。

4.坚持三深入开展工作。深入学生课堂、学生宿舍、班级开展工作,每个月至少听1次课、进1次学生宿舍,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主题班会。

5.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工作。结合专业前沿发展情况,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专业学术活动。

6.密切配合辅导员开展工作。经常与辅导员保持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学生情况,及时对班级情况进行研判,定期向学院汇报班级情况。支持辅导员开展工作。

选聘、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班主任选聘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聘任程序是: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聘任,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向教务处、人事处、团委通报。

第九条

聘任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班主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宣传教育能力;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充分胜任班主任工作;

5.见习期满,考核合格。

第十条

班主任原则上每年一聘。鼓励从新生入学至毕业离校全学程担任班主任,鼓励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项班主任。

第十一条

为保证班主任与学生的充分沟通和情感、精力投入,原则上每位教师担任1个自然班的班主任工作。

第十二条

班主任一经聘任,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随意更换班级或单方面终止班主任职责,个别情况必须更换的需报学生处备案;对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及时撤换或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应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做好规划,落实班主任培训,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工作能力,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班主任实施、管理、考核细则,对班主任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班主任考核:

1.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学期进行1次,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2.考核应在个人述职,广泛听取学生、任课老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原则上优秀比例不超过班主任总数的20%。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3.每学年评选“校级优秀班主任”。拟参加校级优秀班主任评选的专任教师,在二级学院推荐的基础上,向学生处递交申请材料,由学生处组织评委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班主任资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或受党政纪律处分;

2.因失职、渎职造成班级较大事故;

3.滥用职权,侵犯学生权益,利用学生资源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

4.工作未能得到学生广泛认可;

5.考核不合格或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班主任工作。